大学刑法课(一)(9/9)

罪成立之要件 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

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

拙见,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 自由在特定同学

面前作出的露行为视为公然(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那跟

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

2条〉,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