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8/9)

发生血腥格斗。

你们这些死老姓,现在刑法学权威陈湘宜的部只为我而张开,全法学院

只有我在此刻用双眼跟老师的小眼「四目相接」。

虽然没有做过,甚至也没打过手枪,只能偶尔凭藉勃起的感觉揣想慾是

何物,但此刻我确确实实知道,能独自用眼神佔有老师的私密部位,已经比我对

一切慾的遐想还要令我兴奋。

「好。」

老师阖上了双腿,轻盈地又跳了下讲桌,为了不费讲课时间,她竟然没有

穿上下半身的衣着,就露着下半身继续写着书。

我也赶紧转移目标专心欣赏老师浑圆坚挺的部,随着老师写书的节奏,

老师可的小竟然也微微抖动着,我真的已经心猿意马,快受不了诱惑了。

「现在,小平,你告诉我,老师的器能侵你的器、门或腔吗?」

写完书重点,老师又大方地将身体转了过来,双腿张开站立,微曲着将下

腹部略往前挺,露出那条隐密的美丽细缝,似乎要我赶快忆起她器的模样。

我呆了半响,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不然她连公然体都敢做了,

如果我不会答这问题,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

半颗、然后丢到牛稠溪,我想是不用怀疑。

我盯着老师的胯下,彷彿在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勉强说出:「不行,老

师的器只能被侵,无法侵。」

「非常好!不枉费老师特别『照顾』你。」

「各位同学要知道,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因为它是 严格的强行法规,如

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类推适用,那很多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剷除异己的手段

,学刑法的法律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 严格解释。如果今天定义如修正前

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进』,而老师的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小平的

官或门、腔,所以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器,不可

能以器来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的体!」

「因此,我们在95年7月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

』改成『进』或『使之接』,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器官套上小

平的茎时,因为达到接的状态,就会落强制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

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可以鑽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可

以鑽。」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

是三条线,只有我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鑽老师的『法

』!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

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

各位同学配,现在下课!」

注:95年7月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

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

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

之法律。〈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从新从轻义」。〉然而,如此却违

背罪刑法定义中「行为刑法」─亦即以当事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所以新

修正刑法已改为: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

利于行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之法律。〈从旧从轻〉其实,修正前后虽然

条文 不同,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刑法最根本的要

求─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溯适用。

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要

是因为既然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 往事有可非难了,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

意义吗?

注二: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甚至有会问,陈湘宜老师这

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4条〉?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

解释〈院字3号〉,不特定或多数得以共见共闻就算『公然』,固然

学生们不是不特定,是多数;然而大法官释字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

特定多数之计算,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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