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8/9)
发生血腥格斗。
你们这些死老姓,现在刑法学权威陈湘宜的
部只为我而张开,全法学院
只有我在此刻用双眼跟老师的小
和
眼「四目相接」。
虽然没有做过
,甚至也没打过手枪,只能偶尔凭藉勃起的感觉揣想
慾是
何物,但此刻我确确实实知道,能独自用眼神佔有老师的私密部位,已经比我对
一切
慾的遐想还要令我兴奋。
「好。」
老师阖上了双腿,轻盈地又跳了下讲桌,为了不
费讲课时间,她竟然没有
穿上下半身的衣着,就
露着下半身继续写着书。
我也赶紧转移目标专心欣赏老师浑圆坚挺的
部,随着老师写书的节奏,
老师可
的小
竟然也微微抖动着,我真的已经心猿意马,快受不了诱惑了。
「现在,小平,你告诉我,老师的
器能侵
你的
器、
门或
腔吗?」
写完书重点,老师又大方地将身体转了过来,双腿张开站立,微曲着将下
腹部略往前挺,露出那条隐密的美丽细缝,似乎要我赶快忆起她
器的模样。
我呆了半响,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不然她连公然
体都敢做了,
如果我不会答这问题,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
半颗
、然后丢到牛稠溪,我想是不用怀疑。
我盯着老师的胯下,彷彿在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勉强说出:「不行,老
师的
器只能被侵
,无法侵
别
。」
「非常好!不枉费老师特别『照顾』你。」
「各位同学要知道,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因为它是 严格的强行法规,如
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类推适用,那很多
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剷除异己的手段
,学刑法的法律
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 严格解释。如果今天
定义如修正前
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进
』,而老师的
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
小平的
器
官或
门、
腔,所以
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
他
的
器,不可
能以
器来
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
的体!」
「因此,我们在95年7月
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
侵
』改成『进
』或『使之接』,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
器官套上小
平的
茎时,因为达到接的状态,就会落
强制
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
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
可以鑽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
』可
以鑽。」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
是三条线,只有我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鑽老师的『法
律
』!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
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
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
各位同学配,现在下课!」
注:95年7月
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
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
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
者,适用最有利于行
为
之法律。〈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从新从轻义」。〉然而,如此却违
背罪刑法定义中「行为刑法」─亦即以当事
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所以新
修正刑法已改为: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
利于行为
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
之法律。〈从旧从轻〉其实,修正前后虽然
条文 不同,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刑法最根本的要
求─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溯适用。
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
,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要
是因为既然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 往事有可非难
了,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
意义吗?
注二: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甚至有
会问,陈湘宜老师这
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4条〉?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
解释〈院字3号〉,不特定
或多数
得以共见共闻就算『公然』,固然
学生们不是不特定
,是多数
;然而大法官释字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
特定多数
之计算,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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