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二)(3/7)

刑法第2条规定:瘖哑之行为,得减轻其刑。这裡的『瘖哑』指的

就是刚刚小平那种既喑且哑的形。

光喑─耳聋,或哑─嘴不能言,依法条的文义解释,是不能单单因为喑或哑

就减轻其刑的,必须既喑且哑才可以。

像小平刚刚只有几分钟失聪失语就体会到瘖哑的痛苦,真正的瘖哑在接

收资讯上比一般艰钜甚多,对法律的认识也 容易有不足之处,所以法条特别规

定减轻瘖哑责任的形。」

哇,原来是要讲这段,我还在想说她怎么教这裡,总不会真的毒哑我或叫我

学聂政吞火炭,然后耳朵灌铅汁吧。

「另外,刑法第8条则规定责任年龄的范围:第一项─未满4岁之行

为,不罚。第二项─4岁以上未满8岁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三项─满

8岁之行为,得减轻其刑。这裡称为刑法的责任年龄。民法则规定2岁或

未满2岁但已结婚者,有完全行为能力。请不要搞溷,一个是责任年龄、一个

是行为能力年龄。」

老师接着说。

其实,不要以为「未满4岁,不罚」

是吃了无敌星星能胡作非为;名义上没有刑罚,却有「感化 教育」

这样的「保安处分」,必须到「诚正中学」接受团体生活最多6年的感化教

育(法律规定感化 教育原则上最多3年,得延长3年),对一个未满十四岁的青

少年来说,其实跟坐牢没两样。

而且进过那种地方,会学到很多不该学的,例如犯罪手法或抽烟、喝酒、嫖

、吸毒等坏习惯,甚而在会上被贴上标籤,当初美其名是感化 教育学校,往

往最后变成罪犯训练所。

「在这边我国是把满十八岁的『拟制』成有完全责任能力,要负起刑法对

他的责难,除非具体举出他是神病患或心智年龄低于一般,也就是俗称智能

障碍,才能例外的减免责任。像在台北捷运上疯狂杀的郑捷,已经2岁了,

理论上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搞不好他的心智年龄还未满十八,才会做出这种

丧尽天良的事,但法官不会在这裡审酌,会直接因为他满十八岁而给他应有的刑

罚,不会因此减刑,即使他的小说充满中二的幼稚想法。」

老师少见地露出沉重的表歎气道。

呵呵,我想郑捷桉的法官迫于会舆论,一定会判他死刑的,但坦白讲,他

就是个白目,不把别的命当命,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他就是不知为何而活才

想杀以求被判死刑,对这种一心求死的判死刑意义何在?虽然他造成的后果

很惨重,但是他真的罪大恶极吗?我倒觉得比声声说从政第一要件─清廉,

却一拿就63万、83万的渣不知道好上多少。

别误会,我还是支持死刑或判郑捷死刑的,因为在目前阶段,我想不到一个

更好的方法来抚平受害者和家属的伤痛。

唉,其实这裡很诡异,7岁又个月和刚满8岁到底差在哪?满8

岁,却中二到不行的小孩一定就要负分之的责任,不能酌量减刑?幸好最

后减不减刑还是得给法官实际依节酌减,也就是说即使8岁以上犯法还是

有很多减刑的机会,规定在刑法第57条。

而未满8岁犯下重大刑事桉件,法条规定是『得』减轻其刑,并不是『应

』减轻其刑,其实不减刑也是可以的,所以不要再有未满十八岁不会被判死刑的

迷思了。

请看完一些虎烂色小说的读者别一时虫上脑做出无法挽的憾事。

不过我可以保证我的忆录都是真的,跟邱毅委员的髮、或太阳花学运中

的香蕉一样真!「然后是争议最大的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时因神障碍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 能力者,不罚。第

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

用之。」

老师边说着边悉悉嗦嗦地掏着包包,最后拿出一瓶金门58度陈年高梁酒来。

「我们上次去唱歌,柯俊逸你喝了多少 啤酒醉倒的?我记得是不是两杯?」

老师问柯俊逸。

不过他既然最后都醉了,怎么会记得喝多少呢?「5cc 啤酒乘以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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