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三)(3/9)

『杀』,至于

手段和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

「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另有所谓行为犯,举例来说,杀罪,如果发生

死的结果,即是既遂,没有死,则是未遂;至于通姦罪,有什麽结果可言?只

要你姦的对象是别的老婆 老公,姦成立之际就既遂了,不需要搞出特定的

结果才算通姦─例如:搞到别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但是法官会不

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

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

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罪的死,伤

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

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

平来念第一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 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条的强制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

讲跟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以强、 胁迫、恐吓、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

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

或 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

」的动作。

这次要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裡又浮现电影「食神」的 画面─「都当着面

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 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 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

你的。」

陈老师下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

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 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

强制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罪的强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

?」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吧,要用强的方式使 一个承受违反其意

愿的,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即使这两

种强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承受违反意愿的,所

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

、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罪的强行为,如果程度上都

足以实行强制,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

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麽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红色的直

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

扯而依序掉落。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

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

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迴旋踢又了上去。

,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雪特!这麽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

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学。

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点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麽老师

在踢时腿都张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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