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三)(3/9)
『杀』,至于
手段和
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
「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另有所谓行为犯,举例来说,杀
罪,如果发生
死的结果,即是既遂,没有
死,则是未遂;至于通姦罪,有什麽结果可言?只
要你姦
的对象是别
的老婆 老公,姦
成立之际就既遂了,不需要搞出特定的
结果才算通姦─例如:搞到别
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但是法官会不
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
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
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
罪的
死,伤
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
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
平来念第一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
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条的强制
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
讲跟
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
以强
、 胁迫、恐吓、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
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
或 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
」的动作。
这次要
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裡又浮现电影「食神」的 画面─「都当着面
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
、 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
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
你的。」
陈老师下
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
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
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
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
强制
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
罪的强
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
?」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
吧,要用强
的方式使 一个
承受违反其意
愿的
,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
』,即使这两
种强
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
承受违反意愿的
,所
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
』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
、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
罪的强
行为,如果程度上都
足以实行强制
,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
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麽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
红色的直
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
扯而依序掉落。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
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
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迴旋踢又
了上去。
,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雪特!这麽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
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
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学。
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点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麽老师
在踢
时腿都张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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