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四章 制度(2/2)

兴华国治安部队——警察部队。建议兴华国成立警察部,以及下属警察局。

军务大臣,负责管理本队,评定军官功绩。负责兴华国各种军事活动,建议成立军务部,管理兴华国的各个军团。

报大臣,管理兴华国报局,收集国内外报,为内阁提供报分析。

大臣,负责国家对外流的事务。

内阁负责全国政令与军令的下达,出现分歧,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出现异议,票数相同,则由国王裁定,并且不可更改。

公民议会,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内阁大臣、监督各级官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公民议会的议员,由全体公民,一一票选出来的公民代表组成。原则上,按照不同地域与,分配议员名额。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并且经过国王任命,才合法。公民议会,可以直接提报告给内阁,乃至国王。

法院,主要职能是依照公民议会立法与国王颁布的法令,进行审判或者作出解释。

内阁、公民议会、法院三个机构,互不涉,处理问题。三个机构的首脑,都必须要国王任命,才能正式担任。同时,确认国王为国家唯一首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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