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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打卡器的指纹识别,并且还需要贴上创可贴才行。

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在案发现场留下的,应该是一个有着损痕迹的指纹,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没有任何伤痕的指纹。

熊小时在本子上粗略地把她想法里的重点写下来。

但刚写完,她就又发现了一个问题。

她用笔点了点鼻尖。

想推翻血指印这个证据,需要的是证明损指纹从3月5早上到3月6凌晨这段时间都存在。

不然光找到3月5早上受伤的证据,对方一句“说不定他手指上的伤很轻,到作案时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