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度的优越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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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巧,《勇者斗恶龙》的制作公司艾尼克斯,就是这样的一家公司。
在与史克威尔合并之前,艾尼克斯的
一直很少。而他们自己制作的游戏,仅仅也只有《勇者斗恶龙》这一款。
而其它的所有游戏,基本上都是艾尼克斯通过举办游戏大赛,几乎空手套白狼一般的从参赛者手里得到的游戏。
而一些小游戏公司,也十分乐意于去找艾尼克斯发行自己的游戏。
因为当时的曰本角色扮演游戏如
中天,而艾尼克斯又是国民级角色扮演游戏《勇者斗恶龙》的开发公司。
一旦游戏被艾尼克斯代理发行,就意味着这款游戏被艾尼克斯看好。
哪怕一样的游戏质量,都能都卖出去二十万套。
而艾尼克斯也就是这样维持着一个
简的
员构成,稳定地推出游戏。
直到行业寒冬来临,与另外一个角色扮演游戏制作厂商史克威尔合并。
行业内看起来大家都差不多,实际上大家却差很多。
有的企业可能制作电子游戏很早,像是太东,但是却因为公司本身的组织架构,不可能成为任天堂,也没有可能成为索尼。
而万户能够发展到现在的模样,也并不是单纯的靠《魔法之塔》、《泡泡龙》、《无尽幻想》等等游戏。
靠的更重要的是制度的优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