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四章 【法律的审判】(求订阅)(3/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519时许,被告林卫国在德城市古路附近遇到聋哑江湘的儿,遂动了将孩子抢走由自己收养的念,不顾江湘的竭力阻拦,击打脚踹伤害受害江湘。以上事实,被告林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认罪……”

“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事实、定无异议。二、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节,有刻的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依法应从轻节。三、被告带受害儿回家的目的是为了收养,被告犯罪节轻微,社会危害少,应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原因,请求对被告适用缓刑。四、被告长期照顾抚养受害儿,供养其上学,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林卫国抢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脱离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且对受害江湘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欺凌弱势群体,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就此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卫国犯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折抵刑期1。)

二、被告林卫国平赔偿受害江湘神损失共计民币2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南省德城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就在这样的庭审下,一审判决下来。

不管是如何的亲疏远近,祈求原谅,将功赎过,最终判决的结果是——

有期徒刑四年!

这是法律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