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章:马政(2/2)

国逐渐形成了种马、地亩、认定、岁取都有定额的牧马管理制度。

对于民牧的管理,主要有:

养马民户,十五岁即成丁养马,直至六十岁。

洪武年间,“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养马一,复其身。”

永乐年间,北方五丁养一匹。

南方凤阳、庐州、扬州、滁州、和州,五丁养一马;应天、太平、镇江,十丁养一马。淮、徐初养马,亦以丁为率。

马群规格。北方一群马十匹,二公八母。南方一群马5匹,1公4母。

马群管理。一群马立群管理,五群立群长一管理。

种马额数。弘治六年,确定两京太仆寺管辖的种马总额为公马两万五千匹,母马十万匹。

马驹征收。永乐十二年开始,一岁征一驹。洪熙元年,改为二岁征一驹,免粮之半。成化初,改三年征一驹。成化六年,复两年征一驹之制。此外,景泰三年规定,公马十八年、母马二十年以上免算驹。

督理岁考。“岁正月至六月报定驹,七月至十月报显驹,十一、二月报重驹。”“岁终考马政,以法治府州县官吏。”“三岁偕御史一印烙,选其健良而汰其羸劣。”“种马死,孳生不及数,辄赔补。”

茶马即由茶马司负责与西北游牧部落等以茶叶易马匹的制度。

洪武中,在川、陕设茶马司,与西北游牧部落易马匹。

先采用金牌制,“听西番纳马易茶,赐金牌信符,以防诈伪。每三岁,遣廷臣召诸番合符易”。

原本这种在这种制度下,茶马易回来的战马都是好马。

市马,即边镇或与外邦、或向民间购买马匹充作军用的制度。

市马法始于永乐年间,直至万历初年仍有施行。

先在辽东,后在大同、宣府以及西北边镇开马市,与北方游牧部落易马匹。“其价,辽东以米布绢,宣、大、山西以银。市易外有贡马者,以钞币加赐之。”